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车船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需报送:
(1)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3份。
(2)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3份。
(3)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报送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其中单位纳税人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非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申报表,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首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
车船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7.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8.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6)对单位纳税人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车船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签章确认,免予填写表单。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4)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10车船税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税总发〔2016〕11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