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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网网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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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9 17:26 | 浏览次数: | 来源: 马鞍山市地税局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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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网网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6

行政处罚 

 

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偷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不履行扣缴义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抗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妨害税务检查执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 或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拒绝接受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等…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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