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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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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9 10:24 | 浏览次数: | 来源: 365bet官网网址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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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依据

办理时限(日)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市地税局

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500万元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

20

市地税局

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 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 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 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0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3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0

20

市地税局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 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0

市地税局

5

印花税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20

5

下发县级地税部门

市地税局

6

申请退税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 还。

30

30

市地税局

7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 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下放到市县地税机关审批

30

29

市地税局

8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9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减免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0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 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 超过本细则第七条()()()()()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 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 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 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1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 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 ()()()()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 税。条例第八条()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 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2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税收减免

非行政许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 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4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5

市地税局

15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6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 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7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 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 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8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对方居民身份审核、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审核)

非行政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 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 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3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19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非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 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5

市地税局

20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非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57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 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 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 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58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 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20

市地税局

21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非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 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20

20

市地税局

22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 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 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 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 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 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23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4条: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 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20

市地税局

24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25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 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26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27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 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28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29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二、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31日前 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30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 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 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 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31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 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 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 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 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 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20

市地税局

32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 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 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 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 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 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 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33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 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 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 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 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 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34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 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 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 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 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 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当场办结

市地税局

35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 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 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 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 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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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一、企业自20081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 《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 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二、除国 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 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 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 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 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 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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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 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 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 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 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 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 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 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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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 品,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 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 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 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 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 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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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 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 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 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 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 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 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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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 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 号):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 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 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 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 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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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22 09: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