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下列企业或单位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企业或单位名称 | 税务登记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经营地点 | 欠税税种 | 欠税(担保欠税)余额(元) | 其中: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中国十七冶集团装备制造公司 | 340504850500482 | 范文刚 | 340504196412120251 | 天门大道1519号 | 房产税 | 61005.9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74771.5 | |
小计 | 735777.4 | |
备注: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当期(季、半年或月)发生的新欠税金(含教育费附加)。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