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要求,为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法人和其他组织2015年9月30日前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以前,2018年1月1日不再有效。请相关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到工商、编办、民政等发证机关申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同时到市(县)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变更税务登记。
若已办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而尚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请直接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办理须知、办理流程和温馨提示等宣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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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