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18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7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申报期内节假日说明 | 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 备注 |
1月 | 元旦: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放假 | 1月16日 | 包括按季、半年申报 |
2月 | | 2月15日 | |
3月 | | 3月15日 | |
3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 |
4月 |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 4月20日 | 包括按季申报 |
5月 | 劳动节:5月1日放假,本月只放假1天,不需变更申报期 | 5月15日 | |
5月31日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6月 | | 6月15日 | |
7月 | | 7月17日 | 包括按季、半年申报 |
8月 | | 8月15日 | |
9月 | | 9月15日 | |
10月 | 中秋、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8天 | 10月25日 | 包括按季申报 |
11月 | | 11月15日 | |
12月 | | 12月15日 | |
其他非按月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纳税申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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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