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人社秘〔2015〕80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财政局、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地方税务局(分局),各企业: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经信委、地税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惠制稳岗补贴标准。市、县根据本地区基金结余和享受补贴企业数量,原则上按照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实际缴费额的50%确定补贴金额。
二、补贴发放方式。用于抵减企业当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申请时间。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按照参保地分别向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当年不实施规模性裁员承诺书。
四、建立补贴资金追回机制。定期核查,对已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企业,未履行承诺而裁减人员的,须按企业裁员人数比例追回补贴资金。
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马人社〔2014〕26号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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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