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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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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1 16:06 | 浏览次数: | 来源: 基金科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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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社会性:表现为政府机构管理,实施范围广而普遍,它体现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
    (2)强制性:依照国家法律,通过政府采取强制手段,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保险政策的实施,这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
    (3)互济性:按社会统筹相互调剂的原则,在最大范围内分散经济负担,解决畸轻畸重问题。
    (4)福利性:根据不同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保险待遇,不能赚钱盈利,以最少的费用,解决最大的社会问题。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和做法。
    (5)保障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3、社会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答:(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稳定机制的作用;
    (2)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开展横向联合,调整产业结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3)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它通过“分摊风险,互助互济”的形式发挥作用。 ,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1)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基本属性不同;
社会保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并通过宪法加以保障,是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人身保险是建立在商业原则上的契约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自愿参加,属于营利性质的商业经济活动。
    (2)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积
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行使收入再分配的职能,解决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劳动者进行劳动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人身保险来源于个人收入,是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商业性质进行交换。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权利与义务是货币关系的对等。
    (3)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同;
社会保险资金是对劳动成果所作的必要扣除,是用于保险福利事业的保证基金,不缴纳税金。人身保险资金是由投保人的保险费形成的。经营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
    (4)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宪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劳动政策,体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享受保险待遇标准以国家劳动法规为依据,属社会宪法范畴。人身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体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等价交换商品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属于经济宪法范畴。
    (5)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中央、地方政府集中领导,设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自一九九九年起实行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具体管理方案为: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属行政管理体制。人身保险则由国家银行领导,各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的经济实体,管钱不管人,属于经营管理体制。
5、社会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答:(1)克服了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利于企业转换机制和平等竞争。
    (2)对经济体制改革有保驾护航的作用。
    (3)对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有人把社会保险制度形象地称作“安全网”、“减震器”。
6、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答:实行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保证社保基金来源的足额、稳定,做到“两个确保”;有利于社会基金的规范管理,彻底实现基金收支分开,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使用”的新型管理体制,同时也为开征社会保险税打下良好的基础。
7、什么是社会保险项目?
答:社会保险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目前,我省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8、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答: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行缴费申报有利于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通过每次自行申报,可与地税征收机关、银行、社保之间达到对账之目的,一旦出现差错,可及时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9、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期限?
答:缴费单位申报应缴费数额,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地税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0、缴费单位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数额后,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地税征收机关不能与缴费单位协商缴费数额,必须按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确定缴费数额,缴费单位不论隶属关系、规模、级别,均不能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向地税部门征收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必须全额缴纳。对不能全额缴纳的,按欠缴处理,除补缴欠缴部分外,还要加收滞纳金。
11、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12、社会保险费征收使用何种凭证?
答:征收凭证统一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
13、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答: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14、地税机关发现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使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以及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不一致时,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1)缴费基数不符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通知书》,调整征缴基数后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
    (2)人数不一致时,应责令缴费单位按参保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15、地税机关发现缴费单位已计提但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不予所得税前列支。
16、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1)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7、对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地税部门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18、缴费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处罚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9、缴费人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被检查单位应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20、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行使什么职权?
答: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有关证件。
2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什么待遇?
答: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先进,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晋级、增薪、出国考察。
2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需要计征税、费?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23、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应负什么责任?
答:(1)由地税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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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5 09: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