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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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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1 16:47 | 浏览次数: | 来源: 基金科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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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省今年12项民生工程和马鞍山市政府2006年率先开展的30项民生工程之一。根据省政府规定,从2007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以下居民,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一)学生每人每年缴纳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80元;

(三)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上述人员中属于低保、重症残疾人员的,学生每人每年缴纳2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元,本市辖区内的孤儿和孤寡老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免费参保。

三、代收单位:

市辖区内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是市地税局委托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

四、缴纳期限:

每年91日至1031日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逾期不予办理。

五、缴费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和在校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缴费标准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在学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款单位收取费款后,向缴费人开具《安徽省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定额收款收据》,做为缴费人的缴费凭据,并到地税部门统一开具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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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5 09: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