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税服务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税收宣传
站内检索:
bu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帮助办税 >> 核定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bug
发布时间:2017-11-30 16:52 | 浏览次数: | 来源: 365bet官网网址 | 【 字体:
bug
bug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二)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各单位凡确定按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首次预征的当月,应将保障性住房的证明材料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

(一)保障性住房及普通标准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已上报的清算计划,清算方案,组织落实清算、审核工作。市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五、关于调整个人转让非住房及建筑物预征率

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马地税函〔2010〕22号“个人将购买非住房及建筑物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0

 


主办单位:马鞍山市地税局 地址:马鞍山市西塘路496号 邮编:243000 联系电话:0555-7180021 
涉税业务电话:12366 皖ICP备15022761号 网站标识码:3400000014  皖公网安备 34050402000269号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21 10: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