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还需要提供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还需要提供:——完税凭证。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
不同种类的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同,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区分。
3.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
4.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可以根据销售数量业务情况申请多次开具,但只能一次使用。
5.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2.升级规范
(1)可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10.50—资源税管理证明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1-148—证明开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 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