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销货方在完成已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本事项。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要留存备查。
5.纳税人丢失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应向地税代开机关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通过系统核对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报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的,现场开具并发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服务。
(2)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10.11.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1-148—证明开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1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0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 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 号)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33 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