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3.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收征管法》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5.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务服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2.升级规范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预申请服务。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10.45.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1-148—证明开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 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