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资源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份,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2.条件报送资料:(1)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依以下具体情况,还应报送相关附送资料:
——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2)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不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改为报送《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3.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6.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资源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7资源税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66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