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股权转让事项。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应纳税款并加收利息。如果股权转让方签订合同30日内办理报告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报告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2.升级规范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服务。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30.2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3.1-122其他涉税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3.《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