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成本分摊协议。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的成本分摊协议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3.纳税人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4.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5.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应准备和保存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将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成本分摊协议报告服务。
3.规范衔接《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3.3.1-055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