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境内单位、个人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项目报告。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备案人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应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中文译本及相关资料。
(2)备案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应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3)备案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等资料。
(4)备案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变更报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四项内容。
3.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应于合同签订(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内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应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报告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应于取得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之日起30内办理。
4.备案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报告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6.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7.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款。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对5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非贸易事项,可以根据纳税人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不再重复审查合同项目备案,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备查。
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服务。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29.1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3.29.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3.3.7-061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
【政策依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