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以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或由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办理印花税申报: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适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3.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发售印花税票;发售印花税票的,应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契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11印花税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7.《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