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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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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11 17:21 | 浏览次数: | 来源: 马鞍山市地税局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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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缴费人注意事项】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缴费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应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号)85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4.18定期定额户申报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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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5 09: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