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缴费申报表,或税务机关将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按期提供的缴费人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导入到税务征收系统。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按期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应提交: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2份。
——《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2份(适用于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地区)。
(2)自行结算上年度或缴费终结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提交: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2份。
——《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2份》(适用于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扣除项目的缴费人)。
——《员工应补(退)社保费明细表(适用明细申报地区)》2份(适用于涉及本期退(补)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人)。
(3)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2份。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缴费人注意事项】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缴费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应按规定开具缴费凭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按期提供的缴费人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导入到税务征收系统的,缴费人可不单独提交缴费申报表。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2.升级规范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缴费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20社会保险费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2〕12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