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3 份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项业务的具体范围包括:(1)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季)汇总申报。
(2)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季)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3)定期定额户停业是否分月(季)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本事项的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季)汇总申报时,月(季)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按规定为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季)汇总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22.3—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4.19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