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主附税由同一税务机关管辖的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4.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免于零申报。
5.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服务,其中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受理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一并匹配同步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无需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征缴数据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管职责清分。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3.16附加税(费)申报。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1.4.2.1.1-098一般纳税申报受理。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服务深度融合—合作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8.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