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至50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