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接受工作任务
2016年1月11日,绩溪县扬溪镇扬溪村党总支第二支部党员叶××因销售过期食品,被扬溪镇纪委给予党纪立案调查。1月29日,扬溪镇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扬溪村党总支在2016年2月15日前召开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叶××党纪处分事宜,并于2月16日前将结果上报镇纪委。作为扬溪镇扬溪村党总支书记的葛有维在镇纪委办公室收到了要求召开支部会议的通知,接受了工作任务。
擅作决定伪造会议记录
在接受工作任务后,葛有维本应认真履职,积极组织召开支部会议,但他却以“快年终了,事情多,安排不过来;很多党员不在家,难以保证到会人数;为了保护违纪党员,减少知情面,给违纪党员留点情面”为由,擅自决定不召开支部会议,而是安排他人按照镇纪委要求伪造了2016年2月3日党总支第二支部会议录、支部大会讨论案件记录,并以扬溪村第二支部名义拟定了《关于给予叶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报告》,在加盖了党总支的公章后,将上述材料上报给镇纪委。
当事人申诉揭开违纪真相
2016年2月16日,镇纪委根据扬溪村党总支提供的相关材料,经会议研究,作出了《关于给予叶××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2016年3月1日,叶××向县纪委申诉,镇纪委在其所在支部未召开支部会议的情况下,就决定给予其党纪处理,对其处理过重。后经县纪委调查,葛有维擅自决定不召开支部会议,安排他人伪造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违纪事实一一浮出水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2016年4月20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葛有维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理应比普通党员有着更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理应带头遵守党的规章制度。葛有维在接受落实召开支部会议的工作任务后,擅作决定,弄虚作假,不正确履行职责,触犯了党纪。
该案的发生,凸显出当前基层党组织及支部带头人对党章党规学习不够,平时缺少学习主动性;对党的基本方针政策执行不到位,凭个人喜好办事;对组织活动存在畏难情绪,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定期与流动党员联系,严肃组织生活。支部带头人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对党章党规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做合格党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审查力度,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担当起来,坚持问责导向,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让党员干部知道“对问责是动真格的”!(摘自绩溪县纪委)